大学有学生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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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请假不超过三个月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学校医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诊断达到录取时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根据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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