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名称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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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设立学校必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名称,学校不得自定名称。目前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名称,有“大学”、“学院”、“高等学校”、“中学”、“小学”等。“大学”或者“学院”名称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名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学”、“小学”名称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此,设立什么级别的学校,就应当使用什么级别的学校的名称。

学校名称要与其所有的教育学科、专业的类别和等级以及规模、体制相一致,不能大词小用、小词大用。比如规定,大学应当由三个以上的国家规定的不同学科的学院组成,每个学院至少设有两个本科专业。大学还应当拥有相应的研究生层次的学科、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当在两万人以上。因此,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学校就不能定“大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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