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族中学?
1946年,抗日战争的胜利结束了日本在华的殖民统治,但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却将战后处理视为“内战”,将胜利果实据为己有。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国民党当局在民族问题上的态度发生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
抗战期间,他们大力宣扬“大中华民族主义”,把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大中华作为团结抗战的基础;抗战胜利后,他们大肆宣传“主权回归”和“中国统一”,试图把台湾、东北和蒙古等地区的争议领土收入版图,同时把境内各少数民族地区划归中央政府直接管辖 (王希亮《冷战时期美国“中立化”政策研究》)。
在这种背景下,基于对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与现状的了解,中共确定了“慎重稳进”的民族工作方针,着手筹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民委”)。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通过《关于民族事务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的任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章程》,宣告了国家民族事务机构的正式成立。
同年3月,经中南军政委员会批准,建立了中南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湖北、湖南、广东三省的民族事务。
1953年后,随着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相继成立,一个统筹全国民族事务的领导机构基本形成,从而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施。
1981年和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区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州、县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暂行条例》,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我国先后建立了包括西藏自治区在内的四个省级民族自治地区和若干个县级民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