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产假多少天2018年?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延长哺乳期、不停止工资等费用外,还有下列优待补助: 1.晚婚者,增加婚假十天; 2.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三十天的产假,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3.对难产的,增加产假二十天; 对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二十天。 这些假期都是带薪假期。以顺产为例,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九十十天,一共一百零五天。如果剖腹产,则多加三十天产假。另外,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是湖南户籍的,可以享受以上待遇。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当然,上述只限于正常情况下的待遇。如果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再延长。 比如,在分娩前,如果出现流产等情况,依照规定,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半个月产假;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一个月产假。 如果因难产而实行剖宫产手术的,术后享受的产假,按照自然产褥期计算,为六十天。 另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3号)文件的规定:
一、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四、实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规定的办法,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合并使用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