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好多单位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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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2018年春节前,某央企总部某部门。 春节前一周,部门领导通知大家开始准备过年,并暗示大家节后的工作强度和时长会明显增加(加班),并且没有加班工资。 大年三十上午,部门领导通知大家初五之前把未结账凭证全部交出来,然后安排人手开始核算。 大年初三,人事同事发布全员邮件,给大家发放了工资和过节费发放清单,同时告知大家由于资金紧张,可能不能按时发放所有工资和过节费,请大家谅解。 大年初五,公司负责人给总部各部门发邮件,说目前公司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同时还让大家看了一些新闻媒体报道的某某公司倒闭,某某公司欠债跑路之类的,声称我们要向这些公司学习,云云…… 大年初六,人事部又给大家发送了邮件,说明了当前资金的严峻形势,以及可能拖欠大家工资的严重性,同时建议大家先垫付部分差旅费和办公费,待资金好转后再补发给大家。 大年初七,开始了正式的春节假期。

我所在的城市是大年初二封城,所以从大年初二开始,所有的线下活动全部取消,直到四月才慢慢恢复。 所以,我的春节假期其实是被拉长了,从初七到十四,一共八天。 而我在春节之前,也就是腊月二十九之前,还正常上班了五天。 这八天的加班工资是否应该补发呢? 不应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在春节期间,我虽然居家隔离,但却是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情况,企业必须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

不过,根据该通知精神,“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因为疫情影响导致破产,则属于《企业破产法》调整范围,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并非因为疫情导致破产,则是企业自主经营的问题,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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