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正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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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 (一)注册资本 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调整为5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要求; 同时修改相应的备案公示条款。 (二)股东出资期限 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修改,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改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较大;

(三)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删除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的规定,并相应调整相关条款的表述方式。 二、合伙企业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有关规定 对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作出规范,并对出质情况予以公示。

(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 三、证券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增加“依法应当披露其他信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第二款第一项,作为第二款的最后一项,并删除原第四十四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及时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为“发行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并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必须发行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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