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什么生肖?
“烈属”不是一种生肖,而是一个称谓。这个称谓是1984年起建立的烈士亲属的荣誉称号,主要针对的是烈士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 为了建立对英烈及其家属的补偿机制,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定义: “烈士”是指有下列英勇行为之一的公民,被人民军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批准为烈士: (一)在侦察作战中,率先突入敌人阵地,摧毁敌人火力点,炸毁敌人坦克和其他武器装备,迫使敌人投降,或完成战斗任务后,主动搜寻幸存的战友,抢救受伤的同志,因在战斗中勇敢顽强的行为,直接取得胜利的人; (二)在执行任务中,主动营救或协助我军解救被捕俘虏,或者深入敌区开辟抗日游击根据地,做出重大贡献的人;
(三)在执行任务中,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挺身而出,沉着冷静,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或阻止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恶的人;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怕艰险,奋力拼搏,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人; (五)其他属于烈士行为的,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也可认定为烈士。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定义中“由于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执行期满被依法剥夺生命的罪犯”被排除在烈士范围之外。
同时,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烈士的家属应当享有的待遇,包括: (一)烈士遗属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安置工作。(二)烈士遗属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人员,由其户籍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给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