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宁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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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小时补休,不能补休的,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工资的加班费:(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因工作岗位受到影响而未能加班的; 二、广西人社厅印发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的决定 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标准各为当年本单位人年均工资的一半。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七十五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女方的产假增加三十日。

四、南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天。增加后,婚假共计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增加产假九十天外,再增加产假一百五十天,并给男方护理假三十天。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凭结婚证向所在单位请假期满,由所在单位负责兑现产假待遇,生育补助费包括检查费、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用,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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