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清明免征哪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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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根据该政策,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对纳税人在2018年度已预缴的个人所得激费,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自今年起至明年年初,居民个人需要对自己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进行汇总申报,申请多退少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告仅对“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作出规定,对于“经营所得"等其他征收项目,仍按照原方法计算并缴纳税款。

所谓“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是年度)从各类收入中减去费用、个税后的余额,包括四项内容:

1.工资薪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纳税人从事设计、装修、广告、翻译、展览、通信、传媒、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收入;

3.稿酬:作家、记者、编辑等群体的稿费及作品出版酬金;

4.特许权使用费:即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被他人使用时所获得的报酬。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只有在纳税人领取收入时需要依法缴纳税款,并在税法允许范围内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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