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2016产假多少天?
一、基本规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地区性规定 1.西安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明确: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双方,除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外,还可根据情况领取最长不超过35天的奖励假。 对于孕期检查、分娩和产褥期的休假及待遇按照《西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对晚育(婚后满6个月怀孕的妇女)以及生育多胞胎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营养补助。 男方护理假为7天。 不享受晚婚假的有以下情形:
2.宝鸡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产假三十日的优待”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延长产假至一百八十日;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日; 男职工护理假七日,特殊情况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