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幼儿园要什么证?
一、申办幼儿园应具备的条件
单位或个人申办公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幼儿园的类别、规模、招生范围、办园形式、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幼儿园内部管理的基本制度;拟办幼儿园所在地、园名、开办时间、教学用房及场地、设施、设备;拟办幼儿园园长及教师、保育、医务、财会、后勤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明文件。
(二) 协议书。有两个以上发起举办人的,应当提交共同署名的举办协议。
(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办园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证明文件,以及园内土地使用权属和房屋产权属证明文件(属租赁的,租期应在三年以上),以及教育、安全、卫生行政部门对幼儿园房屋、设施的审查意见。幼儿园选址符合区域规划,园内有活动场地;房舍坚固、安全、符合卫生要求。
(四) 初设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医务、财会、后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园长应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师范院校学前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 教育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保健员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 保育和炊事人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新生健康体检合格证》。
(五) 幼儿园管理组织结构,制定幼儿园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 安全保卫设施及制度。
(七) 申办者资产来源、数额和有效证明文件,并有合理的资产来源。
(八)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评估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