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幼儿园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健康制度;
2、有健全的教育制度;
3、有卫生保健制度;
4、有完善的幼儿生活管理制度;
5、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活动场地、设施、设备;
6、由不少于2名在职幼儿教师或卫生技术人员、一至二名炊事人员组成;
7、办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园长和主要办理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幼儿教育等专业训练,受过幼儿卫生、幼儿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教育培训,有相应的岗位能力,并有在幼儿园工作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炊事人员应经卫生训练,掌握必要的幼儿营养知识和生活护理操作规程,善于烹饪,达到保健要求。
经所在地县、市、区幼儿教育行政业务部门审查合格的幼儿园,由幼儿教育行政业务部门发给《办园许可证》;无《办园许可证》的,幼儿不得入园入学。已颁发的《幼儿园托儿所登记证》自2003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
办园的步骤:
1、咨询。幼儿家长、家长委员会或幼儿园主管部门,对建设幼儿园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初步论证。
2、筹备。幼儿家长或幼儿园主管部门、幼儿园举办者,向园址所在省份、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园申报,同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幼儿园办园许可证》要求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条件。
3、受理。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通知申报者补齐、做好相关手续后再行受理;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及上报工作。
4、专家评审。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幼儿园,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和7月组织幼儿园主管部门及专家复审,最后提出评审意见,交办园审批部门审批。
5、审批。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幼儿园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通知主管部门和办园者。
6、公示。对批准临时建设的幼儿园,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和9月在省级主要媒体和幼儿园所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7、办园。经审定符合举办条件的幼儿园,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幼儿园挂牌后正式入园,对不合格幼儿园限期改进,直至终止办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