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产假多少天?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同时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假期30天。也就是说,只要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并在生产时处于缴费状态,女职工产假可长达128天(注:厦门等地对生育三孩的女职工也可给予128天的产假)!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除了正常休产假以外,无论是一胎还是二胎,在分娩前,单位都必须为女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领取生育津贴。否则,女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哺乳时间在每个工作日不少于半个小时,如遇特殊情况,经医疗或保健机构证明,需要延长哺乳时间的,最长不超过一个小时。 哺乳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