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指什么?
指大学、独立设立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大学分为一般大学和专门大学。大学应当由国家或者高等学校设立,依法审核确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的权限。设立专门大学,也可以包括研究生院。
设立大学,必须具有多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多数属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的权限的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一万人以上,其中全日研究生的规模在三千人以上;有相应的资金,符合国家规定的生均经费标准。
设立以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某一个学科门类为主、规模较小、专业较多的专门大学。应当适当从宽确定相应的学科、专业和在校学生计划规模等设立条件。
设立学院(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比照大学的设立条件规定相应的条件。
设立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应当比照学院的设立条件规定相应的条件。
设立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比照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条件适当从宽确定设置条件。
设立医学、法律、师范等类高等学校的具体条件或者相应规定,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