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籍怎么注销?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注销学籍: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含休学),结业生经重修、重新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辩等仍不合格者;或者超办学层次的最长学习年限仍不毕业者);
(二)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擅自离校两周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申请退学者);
(六) 学生入学后,不论何时,经核实发现其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不能坚持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者,劝其退学,如学生坚持,可填写自愿退学保证书后按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学校有关单位备案。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