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谁投保谁受益?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条款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关于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及时效的确认,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总结如下: 1. “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形下,谁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根据《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被限缩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权人和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人。
那么,当被保险人为数人且存在共同利害关系时,则全体被保险人作为权利主体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根据《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法定替代权,即因法律规定发生变更,受益人可以被限定为仅某一人或部分人,此等情况下,法律推定该人或该部分人为受益人并赋予其以保险金请求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当然,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除非出现《保险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义务应当优先向受益人履行[参见《保险法》(2015)]。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都为同一自然人的情形下,原则上应由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但应注意,此时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受益人已死亡,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遗产已由继承人取得并管理,则应由继承人代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综上,在一般情形下,应认为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是,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且不能确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在特定情形下,受益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如何界定“受益人”的范围? 是所有受益人均享有同等的保险金请求权吗? 不!根据《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人寿保险外,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才可认定的主体,而是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只有在认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判断其他可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权利状态。
3保险事故的鉴定及时效的起算点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请求保险人立即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诉讼时效,因侵权行为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两年;因合同关系而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