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十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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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里没规定春节放假,只规定了放假天数、法定假期和调休。所以只要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了春节放假制度并且实际也安排休假的,那么春节假期就是正常的休息日,上班属于加班。反之,如果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春节放假天数不足规定的假期天数,那么在春节期间上班就属于加班。 所以问题就转变成了如何理解“法定节假日”和“调休”。

首先,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春节、元旦、国庆节等节日的放假天数; 其次,关于调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从以上两条法规中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是:对于法定假期和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判断春节假期是否是加班还是休假的关键在于:看春节假期间是否安排了补休或者三倍工资补偿。如果没有,则春节假期为加班。 当然,从现实角度来说,很多用人单位是不可能给劳动者放假的,毕竟放假了企业就得照发工资,而给了加班费的,企业至少减少了支出。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认可权利——只要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春节法定假期或休息日确实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不能仅仅以给付加班费为由免除自己的义务,而必须首先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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