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婚假多少天?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无论是否领取结婚证件,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十天。
当然,如果是晚育的,除了法定的假期以外,还可依法享受晚育津贴,标准为双方实际月工资总额的50%。 以上休假均不得冲抵产假或丧假。同时《条例》还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流产妊娠不满4个月的,给产假90天;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给产假168天;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的,给产假134天。
另外《条例》中还有关于“计划生育假期”的规定,如果夫妻是计划生的孩子,那么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父母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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